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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低空经济立法:《苏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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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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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低空经济立法:《苏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意见,9月11日截止(全文+起草说明)


8月12日,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公告,就《苏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包括总则、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安全保障和附则,共7章三十九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此前苏州已发布了苏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低空经济发展体系与愿景、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大政策,以及全国首部地方性低空空中交通规则《苏州市低空空中交通规则(试行)》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咨询机制、社会参与等内容,确了苏州市低空经济产业促进各方职责和体制机制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明确了政策扶持、支持创新、企业培育、产业链发展、融合发展、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标准制定等内容。
《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明确了基础设施分类建设、规划编制、建设考量因素、飞行保障设施、服务管理平台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低空经济产业科技创新,注重发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主体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明确了载体建设、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标准制定等内容。
《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低空经济产业应用场景推广应用,规定推动低空物流领域、低空医疗配送、低空空中交通、低空文体旅游和利用航空器进行公共服务等应用场景探索。
《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低空飞行活动安全保障,明确了飞行安全、准入条件、信息登记、设施保障、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突出低空产业发展和低空飞行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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